金桥法谈 | “五年五次起诉离婚”终判离,离婚还要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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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嘉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日前,湖南衡阳女子宁某“五年五次起诉离婚案”二审判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宁某与陈某二人离婚。此外,宁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陈某彩礼8.5万元。
对此判决,双方均有不满,其中宁某认为自己和男方共同生活过,彩礼为什么要全额返还。由此也再一次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到底彩礼什么时候该退?什么时候不该退呢?
什么是彩礼
彩礼
彩礼,在法律上暂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按照一般理解,是指婚礼期间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是我国重要的民间习俗之一。
根据古籍《礼记.昏礼》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但是,以上只是我们通俗理解上的“彩礼”,这并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彩礼纠纷错综复杂的问题,因为在婚前的恋爱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很多的财物往来,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彩礼的认定往往决定着案件结果的走向,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彩礼”定义的情况下,法院又主要通过哪些因素来确定呢?
地方习俗
首先,地方习俗应当是确定是否属于彩礼的重要因素,正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不同地域对于彩礼给付习俗的不同,在认定“彩礼”性质时应当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确定。
赠与目的
其次,要看赠与的目的,“彩礼”一般理解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双方在赠与前后有沟通过婚嫁事宜的,或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阶段的,应当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赠与财物的价值
再者,赠与财物的价值也应当予以考虑,但是这个财产价值应当是相对的,何谓相对呢,就是像笔者这种穷苦人家,送车送房可能是穷尽几代人的积蓄了,这样往往是奔着结婚的目的而赠与的,但是像我朋友思聪那样的大富豪,送车送房只是小意思,往往也只是为博红颜一笑,两者的意图可能就不是一回事了。
赠与的时间点
最后,要看赠与的时间点,如果正好是提出结婚意愿的前后或者正好是结婚之日,以结婚为目的的意图就很明显了,那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就更大。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回彩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款不难理解,就是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但是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地方习俗办了婚礼,然后双方可能就会有短暂的共同生活的,而且收受彩礼一方可能也为双方“结婚”或共同生活支出了一定的款项,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收受彩礼一方全额返还彩礼,也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实务中,有类似情况的,也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彩礼退还可能也会扣除部分合理开支。
0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予退还,这点应该是争议不大的,但假设双方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这时候正如第一点所述,若有证据证明彩礼部分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也应当予以扣减的。
03
生活困难——对于“生活困难”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参考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也就是说给付彩礼一方给付了彩礼后靠自己的能力也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了,这个时候就应当返还彩礼了。
结语
最后说两句,彩礼,它首先是礼节,那就应当还原它的本质,而不是让它成为攀比、炫富之陋习,量力而为之余,尽量让它回归本性,使它能够见证婚姻的美好,最起码它一开始应该是美好的。
供稿 | 褚嘉文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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